研究成果
2013-05-27 00:00:00
摘要作者
劉淑怡
摘要
親屬照顧者在兒童福利系統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然許多親屬照顧者在提供安置照顧期間並沒有得到他們所需要的支持和幫助。在美國兒童福利系統下,將近有四分之一的兒童是由親屬提供替代性照顧,因而親屬照顧是一項不可或缺的重要資源,聯邦政府和許多州的法令特別訂定安置第一優先選擇為親屬。2008 年的「成功寄養聯繫暨增進收養法案」(2008 Fostering Connections to Success and Increasing Adoptions Act),允許州政府可以彈性地提供津貼給親屬照顧者,並規定親屬若經過核可、訓練及被承認為可運用的安置選擇時,則可獲得正式兒少福利體系的資源提供。
本研究於2004 至2008 年在內華達州(Nevada)的克拉克郡(Clark County)進行,研究樣本共包含74位親屬照顧者和152受照顧的兒童,62%的照顧者年齡低於50歲、20%介於50-59歲、18%為60歲以上,大多照顧者為女性(88%),且多數的照顧者是單身。本研究不同於過往其他研究之處在於照顧者的年齡較小,多數為50歲以下。親屬照顧者可能是祖父母、阿姨、叔伯等等,其是因為兒童遭受虐待或疏忽而被帶離原生家庭而提供替代性照顧。所有樣本在開始前30天被轉介到親屬聯繫員(kinship liaison)服務,且皆被指派一位親屬聯繫員。「親屬聯繫員」係以夥伴取向的方式來提供親屬照顧者支持和協助,並主動性介入。擔任親屬聯繫員需要曾經有在兒童福利系統服務的經驗,且能夠提供指導、能夠與他人合作,並需具備發展和執行訓練方案之能力。親屬聯繫員和親屬家庭多以電話、家庭訪視、機構面談、書信、以及兒童和家庭團體會面之方式接觸,平均服務時間為八個月。親屬聯繫員主要的工作為:(1)親屬照顧者的招募、支持、協助親屬家庭通過鑑定的準備;(2)親屬照顧者的訓練;和(3)多元服務和支持活動。
研究結果顯示透過此服務的提供,可促進親屬照顧的持久性和安全,並且給予親屬照顧者取得資源和因應問題的知能。若親屬聯繫員提供較多的支持和服務活動,則會提升親屬照顧者的適應能力,且提高其成為所照顧兒童的永久性資源之意願。照顧者與親屬聯繫員建立出互信關係,使得照顧者可以放心的向他們揭露生活中的困境和限制。研究結果亦指出,由於個管社工員普遍因個案量負荷重而無法兼顧親屬照顧者的需求,因此照顧者可轉從親屬聯繫員身上得到支持。因而研究建議除了個管社工員提供服務外,並建議有專業人員提供親屬家庭服務,服務內容可包括支持輔導、加強親屬照顧者照顧知能等工作。
評論
我國在實務上目前由家扶基金會及世界展望會為照顧兒童少年之寄養家庭提供服務,然這僅是針對經過訓練之正式寄養家庭,若針對親屬照顧者仍是由個管社工員進行後續服務。然如本研究所提及,個管社工員受限於個案量的負荷,難以兼顧親屬照顧者的需求,這使得兒童及少年的安置環境存在著不穩定性,恐出現「流盪」現象,親屬照顧者在兒童保護服務上扮演相當重要角色,因而實務上如何建立一套親屬寄養完善的運作機制,則是需要進一步思考的。
參考文獻
Denby, R. W. (2011). Kinship Liaisons: A Peer-to-Peer Approach to Supporting Kinship Caregivers, Children and Youth Services Review, 33(2), 217-225.
摘要作者
鄭詩穎
摘要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明文主張,兒童對與其福祉相關的事物,應有參與決策的權利,而對於有能力表達意見與感受的兒童,應賦予其機會參與與自身相關的法律決策程序,使兒童的聲音與需求能被聽見。根據《兒童權利公約》與對應的英國國內法規,兒童參與法律程序的權利已受認定與保障,而在英國與北愛爾蘭的歷史脈絡與相關案例(例如:Maria Colwell案)的影響下,兒童受託與照顧計畫的安排,更被認定為公法(public law)範疇,兒童得到良好的照顧,不只是家庭內部的「私問題」,亦是國家對兒童應負起的責任。如何聽見兒童聲音則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程序監理人」(GAL)制度由是催生,為維護兒童在司法程序中的最大利益,法院有義務指派程序監理人瞭解兒童真實的感受與期待,並在司法程序中協助兒童發聲。然而,此制度是否能有效地促進兒童在司法程序中的參與,卻鮮少被實證檢驗,而「兒童參與權利」這些概念在實務應用上又可能出現哪些爭辯?
這篇文章是一個程序監理人(Guardian Ad Item)的反思,作者從自身實務經驗出發,從程序監理人的存在基礎與角色功能談起,自各種面向廣泛地討論受託兒童(locked-after Children)參與公法司法程序的價值意義,以及一些可能的問題。例如,關於「參與的有效度」方面,作者反省程序監理人制度之存在基礎在於法律的強制性而非理論驗證,因此主張,引用相關理論架構,對「參與」進行反省與評量有其重要性,例如:Hart的「參與階梯」(Ladder of Participation)架構與Shier的「參與路徑」(Pathways to Participation)架構,均可援引參考,作為進一步分析的模型架構。關於「兒童表達能力是否足以參與司法程序?」這個問題,作者進一步說明,不同年齡、個性的兒童有其表達需求與期待的方式,兒童的溝通方式也有很多不同可能性,因此對兒童表達能力的評估十分重要。程序監理人的主要職責在於有效地覺察兒童的期待與感受,這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其關鍵在於程序監理人的訪談技巧、與兒童的認知發展程度。同時,程序監理人也應也注意到兒童可能會因為各種理由「不想」表達,同時兒童的真正感受很容易被隱藏起來,例如兒童容易因受暗示、導引,表現符合他人期待的感受,此時可以使用一些評估工具(例如:In My Shoes[1])與兒童溝通。同時,針對程序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代替兒童發言的「代表性」,這個一直以來備受爭議的問題,作者也強調「兒童直接參與法庭」的重要性與意義。雖然有論者考量出庭會對兒童造成負面影響,認為不讓兒童出席法庭才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但作者認為,兒童參與司法程序的相關配套應當被更審慎地發展,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兒童直接參與法庭、或直接與法官溝通,並不是要取代程序監理人、社工、或其他專業的角色功能,而是讓法官有更多參考基礎,包括對兒童認知發展程度的瞭解。
[1]說明:「設身處地」(In My Shoes)指的是一套電腦軟體工具,專業工作者可以使用此工具與兒童溝通,使專業工作者能更準確地了解兒童的期待與感受,尤其可以適用在對兒童而言難以啟齒、或是帶給他們很大壓力的關係與事件。相關資料可參考以下網址:http://www.childandfamilytraining.org.uk/inmyshoes.html。
評論
立基於兒童有權利參與司法程序的價值,作者關心的議題包括:促進兒童更有效的參與司法程序、兒童參與司法程序的需求(包括出庭的配套措施等)、兒童真正感受與期待的評估技巧等。文末,基於此類文獻研究的缺乏,作者呼籲繼續探討此課題的重要性。作為一個程序監理人,作者從實務經驗出發,確實廣泛地討論了許多兒童參與司法程序的議題。讓我們一窺兒童參與司法程序的一些困境,以及針對「兒童參與權利」此命題各個不同觀點、立場的相異內涵。然而,也可能是因為如此廣泛地討論相關議題,使得文章主軸不明,顯得議題過於開散,反而流於沒有重點、缺乏重心。例如作者提到,即使有程序監理人制度,但兒童參與司法程序的有效度仍應審慎被評估,而非因存有制度就理所當然地被認定為「一應俱全」,因此提及了參與有效度的理論架構,包括:Hart的「參與階梯」與Shier的「參與路徑」;然而,作者卻沒有針對這些理論架構進行闡釋與討論,以致,現況如何對應理論架構?如何進行進一步的評估與分析?這些重要的問題仍然無解。又例如,文章主題是「受託兒童」的司法參與,然而文內卻未聚焦照顧計畫決策過程、或是與受託兒童直接相涉的司法案件過程,大部分作者是廣泛地將受託兒童放在「兒童」裡面一併來談,使得「受託兒童」的身影與經驗不清晰,使得讀者讀完整篇文章後仍無法全面地瞭解受託兒童的特殊性以及此群體的需求。
從書寫實務經驗的反省的角度看來,此篇文章點出程序監理人對兒童參與司法制度的一些觀察,對台灣「家事事件法」與「程序監理人」制度剛剛上路的現下,提供了一些經驗參考與理論內涵。然而,作者討論到了眾多有趣的議題,若能選定部分議題深入探討,使得現況與理論架構可以有更完整的呈現與對照,或許更能提供讀者一個更完整的圖像。
參考文獻
Cathy Donnelly (2010). Reflections of a Guardian Ad Item on the Participation of Locked-after Children in Public Law Proceedings. Child Care in Practice, 16(2), 181-193.
摘要作者
鄭詩穎
摘要
針對兒童安全與潛在風險,兒童福利專業被期待做出更準確、敏捷的評估與回應。在出現婚姻暴力的家庭中,有時也伴隨兒童虐待現象,相對於一般兒童,研究發現目睹婚暴兒童在情緒、行為、態度、認知等方面較容易出現障礙,但受影響的幅度會因保護因子(protective factor)與風險因子(risk factor)有異。意識到暴力行為對兒童的影響,已促成兒童福利專業對此議題的看重,以美國聯邦政府主導的Greenbook Initiative為例,其產出的「有效介入婚姻暴力與兒童虐待工作手冊」(Greenbook)發展了細緻的實務工作導引。其中,由於風險與安全評估常是決定個案處理優先順序的關鍵,因此相當重要。然而對於評估工具,長久以來兒童福利專業卻難有共識。SDM(Structured Decision Making)是目前最常用的評估工具,評估面向包含風險、安全、家庭能力、需求等,但其缺點在於可能導致窄化解釋,將「目睹婚暴」限縮定義為「看到或聽到」暴力事件。CTS(Conflict Tactic Scales)的風險評估範圍較廣,且納入對加害者的觀察,然而對目睹婚暴兒童進行評估卻不是此工具最初的設計目的。CEDV(Child Exposure to Domestic Violence)則有深度評估之效,並且側重目睹婚暴兒童的潛在風險,但由於需自行填答,因此只適用於10-16歲、有基本閱讀與表達能力的兒童。
最近的美國全國性調查指出,出現婚暴的家庭中伴隨兒童虐待的比例高於其他家庭,而當各兒童福利機構的個案中,有數目頗多的兒童家庭出現婚暴事件時,關於兒童的安全與風險考量刻不容緩。此研究即在探索兒童專業對目睹婚暴兒童的評估,具體的研究問題為:(一)兒童福利專業人員是否看重兒童家中出現的婚姻暴力、以及兒童在暴力事件的涉入?(二)婚姻暴力程度與兒童對暴力事件的涉入程度如何影響兒童專業人員對案家與兒童的協助?(三)兒童專業人員如何使用CEDV作為決策依據?研究採線上調查(online survey),受訪者橫跨美國中西部某州的20個郡(counties),研究者透過福利機構蒐集到288個兒童福利專業人員的電郵地址,寄送研究邀請說明研究主題與倫理原則,最後共有152份線上問卷填答完成。調查問卷主要包含三項內涵:(一)17個CEDV問項(二)兩個假設性狀況(三)人口背景資訊。
CEDV的問項涵蓋兩類子題:一是兒童家庭中的婚暴程度(簡稱「婚暴程度」,例如:媽媽的伴侶威脅用刀傷害她),二是兒童在婚暴事件中涉入的程度(簡稱「涉入程度」,例如:嘗試阻止媽媽和她伴侶間的爭鬥)。研究對象被要求衡量17題CEDV量表問項的重要性(從「很不重要」到「很重要」共五等級),以及他們何時與如何使用CEDV量表評估。假設性狀況部分,研究提供受試者兩個假設性個案陳述,一是婚暴程度、涉入程度均高,另是婚暴程度低、涉入程度高,受試者被要求對兒童未來遭受不當對待的風險程度給予評價,以及選擇他們將採取怎樣的專業行動(例如:「收案進行家庭評估」或「不收案,但提供相關資源訊息」)。人口背景資訊則包含受試者性別、教育程度、工作年資、職位、曾否接受相關專業訓練等。
研究結果部分,受試者針對CEDV相關問項的平均值多為4分以上,只有三個問項是在4分以下,顯示兒童福利專業人員對CEDV量表問項普遍十分重視。其中,受試者賦予「婚暴程度」相關CEDV問項比「涉入程度」較高的重要性,達統計顯著。人口背景部分,女性比男性對CEDV問項賦予較高的重要性;而督導則比一線兒童福利工作者賦予問項較高的重要性。至於何時使用CEDV量表,回應最高比例的分別是:「對所有被通報婚暴家庭的孩子進行評估」(78.9%),其次為「對所有疑似有婚暴家庭的孩子進行評估(75.7%)。針對兩個假設性狀況(狀況一為「婚暴程度、涉入程度均高」、狀況二為「婚暴程度低、涉入程度高」),受試者認為狀況一中兒童被不當對待的風險程度較高;而針對兩個狀況的專業處遇,受試者回答:「將收案進行家庭評估」的人數大致相當。最後,研究者進行因素分析(factor analysis)發現,17個CEDV問項又可區分為兒童遭受「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與「非身體虐待」(non-physical abuse)兩種類別,而受試者對身體虐待的狀況較為重視,達統計顯著。
關於研究限制,研究者提及樣本選取偏誤以及樣本規模兩個問題,研究採線上調查仰賴受試者自己選擇是否進入研究,加上樣本規模不大,使得研究成果難以概化(generalize)推估母體狀況。
評論
兒童有時較難準確表達需求與處境,因此發展評估工具區辨兒童的風險程度相當重要,這篇文章針對不同評估工具進行討論,也讓我得一窺美國兒童福利專業在發展相關工具上付諸的努力。值得進一步瞭解的是,研究對於「何時使用CEDV量表」進行調查,顯示至少有20%以上的受試者無論面對何種狀況都不會使用CEDV量表,對此調查結果,研究者有說明應進一步了解受試者的回覆是針對特定評估工具,還是缺乏專業敏感度;我認為或可針對專業人員使用CEDV量表的經驗繼續探討,例如:是否存在某些特定因素,使其傾向不使用CDEV量表。此外,以受試者對CEDV問項賦予的重要程度來影射其專業能力似乎稍嫌不夠嚴謹,重要性評量與其專業處遇恐怕存有一段距離。此研究留下以下待解問題,例如:不同性別與工作職位的受試者對CEDV問項賦予的重要性差異由來自何?家暴相關訓練對專業敏感度的提升究竟有何效用?對CEDV指標賦予重要性,與專業能力以及服務提供間的關連又為何?留待未來繼續深入探討。
關於目睹婚暴兒童的相關評估、工作方法、以及此文介紹的CEDV量表與其他評估工具有其重要價值,文章作者並已設置相關線上教材,有興趣的讀者可參考以下資訊:
1. CEDV量表介紹:http://www.mincava.umn.edu/cedv/index.html。
2. 高風險兒童相關評量線上教材:http://www.cehd.umn.edu/ssw/cascw/pracresources/Modules/AssessingDV/AssessingDV.asp。
3. The Greenbook官方網站:http://www.thegreenbook.info/index.htm。
參考文獻
Traci LaLiberte, Jessie Bills, Narae Shin, Jeffrey L. Edleson(2010). Child welfare professionals' responses to domestic violence exposure among children. Children and Youth Services Review, 32, 1640-1647.
摘要作者
鄭詩穎
摘要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明文主張,兒童對與其福祉相關的事物,應有參與決策的權利,而對於有能力表達意見與感受的兒童,應賦予其機會參與與自身相關的法律決策程序,使兒童的聲音與需求能被聽見。根據《兒童權利公約》與對應的英國國內法規,兒童參與法律程序的權利已受認定與保障,而在英國與北愛爾蘭的歷史脈絡與相關案例(例如:Maria Colwell案)的影響下,兒童受託與照顧計畫的安排,更被認定為公法(public law)範疇,兒童得到良好的照顧,不只是家庭內部的「私問題」,亦是國家對兒童應負起的責任。如何聽見兒童聲音則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程序監理人」(GAL)制度由是催生,為維護兒童在司法程序中的最大利益,法院有義務指派程序監理人瞭解兒童真實的感受與期待,並在司法程序中協助兒童發聲。然而,此制度是否能有效地促進兒童在司法程序中的參與,卻鮮少被實證檢驗,而「兒童參與權利」這些概念在實務應用上又可能出現哪些爭辯?
這篇文章是一個程序監理人(Guardian Ad Item)的反思,作者從自身實務經驗出發,從程序監理人的存在基礎與角色功能談起,自各種面向廣泛地討論受託兒童(locked-after Children)參與公法司法程序的價值意義,以及一些可能的問題。例如,關於「參與的有效度」方面,作者反省程序監理人制度之存在基礎在於法律的強制性而非理論驗證,因此主張,引用相關理論架構,對「參與」進行反省與評量有其重要性,例如:Hart的「參與階梯」(Ladder of Participation)架構與Shier的「參與路徑」(Pathways to Participation)架構,均可援引參考,作為進一步分析的模型架構。關於「兒童表達能力是否足以參與司法程序?」這個問題,作者進一步說明,不同年齡、個性的兒童有其表達需求與期待的方式,兒童的溝通方式也有很多不同可能性,因此對兒童表達能力的評估十分重要。程序監理人的主要職責在於有效地覺察兒童的期待與感受,這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其關鍵在於程序監理人的訪談技巧、與兒童的認知發展程度。同時,程序監理人也應也注意到兒童可能會因為各種理由「不想」表達,同時兒童的真正感受很容易被隱藏起來,例如兒童容易因受暗示、導引,表現符合他人期待的感受,此時可以使用一些評估工具(例如:In My Shoes[1])與兒童溝通。同時,針對程序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代替兒童發言的「代表性」,這個一直以來備受爭議的問題,作者也強調「兒童直接參與法庭」的重要性與意義。雖然有論者考量出庭會對兒童造成負面影響,認為不讓兒童出席法庭才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但作者認為,兒童參與司法程序的相關配套應當被更審慎地發展,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兒童直接參與法庭、或直接與法官溝通,並不是要取代程序監理人、社工、或其他專業的角色功能,而是讓法官有更多參考基礎,包括對兒童認知發展程度的瞭解。
[1]說明:「設身處地」(In My Shoes)指的是一套電腦軟體工具,專業工作者可以使用此工具與兒童溝通,使專業工作者能更準確地了解兒童的期待與感受,尤其可以適用在對兒童而言難以啟齒、或是帶給他們很大壓力的關係與事件。相關資料可參考以下網址:http://www.childandfamilytraining.org.uk/inmyshoes.html。
評論
立基於兒童有權利參與司法程序的價值,作者關心的議題包括:促進兒童更有效的參與司法程序、兒童參與司法程序的需求(包括出庭的配套措施等)、兒童真正感受與期待的評估技巧等。文末,基於此類文獻研究的缺乏,作者呼籲繼續探討此課題的重要性。作為一個程序監理人,作者從實務經驗出發,確實廣泛地討論了許多兒童參與司法程序的議題。讓我們一窺兒童參與司法程序的一些困境,以及針對「兒童參與權利」此命題各個不同觀點、立場的相異內涵。然而,也可能是因為如此廣泛地討論相關議題,使得文章主軸不明,顯得議題過於開散,反而流於沒有重點、缺乏重心。例如作者提到,即使有程序監理人制度,但兒童參與司法程序的有效度仍應審慎被評估,而非因存有制度就理所當然地被認定為「一應俱全」,因此提及了參與有效度的理論架構,包括:Hart的「參與階梯」與Shier的「參與路徑」;然而,作者卻沒有針對這些理論架構進行闡釋與討論,以致,現況如何對應理論架構?如何進行進一步的評估與分析?這些重要的問題仍然無解。又例如,文章主題是「受託兒童」的司法參與,然而文內卻未聚焦照顧計畫決策過程、或是與受託兒童直接相涉的司法案件過程,大部分作者是廣泛地將受託兒童放在「兒童」裡面一併來談,使得「受託兒童」的身影與經驗不清晰,使得讀者讀完整篇文章後仍無法全面地瞭解受託兒童的特殊性以及此群體的需求。
從書寫實務經驗的反省的角度看來,此篇文章點出程序監理人對兒童參與司法制度的一些觀察,對台灣「家事事件法」與「程序監理人」制度剛剛上路的現下,提供了一些經驗參考與理論內涵。然而,作者討論到了眾多有趣的議題,若能選定部分議題深入探討,使得現況與理論架構可以有更完整的呈現與對照,或許更能提供讀者一個更完整的圖像。
參考文獻
Cathy Donnelly (2010). Reflections of a Guardian Ad Item on the Participation of Locked-after Children in Public Law Proceedings. Child Care in Practice, 16(2), 18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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