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成果
薛承泰/「做」以待「弊」的社會住宅
2020-12-21 11:12:48
薛承泰
國立臺灣大學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兒少暨家庭研究中心組長
2020.12.21刊登於聯合新聞網
二○○八年大選,謝長廷與蘇貞昌代表民進黨,當時主張釋出公有地大量興建青年與公共住宅,已引發廣泛討論;然而,這十二年來每一場選舉仍是抬出「居住正義」旗幟,大開支票攏絡年輕人,很諷刺,支票依然能換得到選票!
這次北市明倫社宅三房型租金超過了四萬元,能吸引不少人來申請,不外乎條件佳且租金低於市場。由於社會住宅的原則「只租不售」,以低於市場租金提供給有住屋需求的經濟弱勢;於是「四萬元租金」與「社會住宅」,在觀念上形成了衝突。有趣的是,這些承租明倫社宅的「經濟弱勢」,何以能付得起每月四萬元租金呢?
如果去檢視「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四條關於申請承租社會住宅者所應具備的資格,就不會覺得奇怪了。該條文訂了五項條件,其中具有篩選功能應該是第三項與第五項。第三項規範「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者」。由於國人以「戶」為單位的自有住宅擁有率高,但,只要自己或與配偶另成一戶即可排除直系親屬,而符合「無自有住宅」的條件。
此外,第五項規定「家庭年收入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百分之四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且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者」。北市家庭第百分之四十分位點所得二○一九年為一四○萬,最低生活費以一萬七千來計算,三點五倍約為(每人每月)六萬元;準此,能每月拿出四萬元租金,大有人在。
台灣的社宅只占○點六%,相較各國只能用「超低」兩字形容,加上房價與所得比在都會地區偏高,成為居住正義的主要推力。可是每當社宅蓋好了,政府往往發現真正符合經濟弱勢者不多,只好放寬篩選規定或另訂分級,急著租出去以兌現支票,最後難免帶來紛爭並產生逆向補貼,反而變成居住不正義,並繼續成為下次選舉的議題!
政府可曾注意,到去年底,我國十年來人口只增加四十四萬人,戶數卻增加了九十萬戶。這意味著人們傾向於自己住,追求自由與隱私,形構了新的居住需求。此外,建築物所有權登記數近十年間雖有起伏,但來自繼承的棟數卻是逐年上升,光是去年就有五點八萬棟。由於嬰兒潮世代多數擁有不動產,未來十年釋放出來的的建築物,每年將有十萬棟。另外,在少子化浪潮下年輕人減少,大學生租屋需求下降,今後學校應負起學生住宿的責任,不能推給政府。
按此趨勢,社宅補貼應以低薪工作者為對象,並以養育子女者為優先。較棘手的是,十年前普查顯示我國住戶當中,八十三點九%為自有住宅;若直系血親擁有自住宅即排除資格,那麼符合條件者為數極少。基於此,政府可規範直系血親住宅的面積與地點,加上報稅資料,應是較公平的篩選方式;總之,絕不能拿納稅人錢,補貼富家子女的社宅租金!
明倫是「豪」還是「好」社宅?並非議題核心,問題根源應在於選舉開的支票,例如蔡英文的廿萬以及柯文哲的五萬,是怎麼算出來的?居住正義不是只是拚蓋社宅,健全住宅市場並提升居住環境品質,更不能忘!扭曲居住正義,社會住宅將會弊案叢生 -「做」以待「弊」。(作者為台灣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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