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成果
2014-06-27 00:00:00
時間:2014年6月21日(週六)09:00~17:00
地點:集思臺大會議中心(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85號)洛克廳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大學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兒少暨家庭研究中心
主持人:沈瓊桃(國立臺灣大學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兒少暨家庭研究中心執行長)
主講人:Dr. Robert A. Geffner會長(美國亞萊恩國際大學暴力、虐待及創傷學會)
摘要作者:林玲安(國立臺灣大學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兒少暨家庭研究中心兼任助理)
心得分享:
一、關係暴力的當代研究:評量與介入的應用
講師首先詢問與會者的背景,以及希望從今天工作坊獲得的資訊及學習為何?與會者談及在第一次訪談時,要先同理服務對象的需求、情緒等狀況,並讓他了解會談的時間、目標等,並蒐集服務對象背景、家庭史、症狀、支持系統、經歷了什麼、受暴類型、婚姻狀況、原生家庭的影響…等,也有人提到會評估雙方是否可以作關係的修復。
講者談到大部分的加害者會想要繼續維持伴侶的關係,因為可以持續的掌控、控制,而在許多研究也指出,許多女性受暴者不願離開這段關係,甚至有研究指出女性受暴者要離開庇護所五次以上才會開始選擇放棄這段關係,許多的實務工作者也不願面對這個現實狀況,反而一味地質疑受暴者為何不離開這段關係,而未進一步的去了解。
當討論伴侶虐待關係時,有三個關鍵:第一是「創傷」,服務的對象在過去是否有類似的經歷,導致他連結了過去不好的經驗,第二是「依附」,服務對象對原生家庭的依附關係是否健康也是需要去探討的重點,第三則是「物質濫用」,藥酒癮的狀況在雙方都有,加害者會利用藥酒癮的狀況來虐待受暴者,而受暴者也會以物質濫用的方式來逃避或麻醉自己。
在討論虐待與攻擊時,兩者也有所不同,虐待是一種權力與控制的行為模式,可能是肢體虐待、性虐待、言語虐待、精神虐待,攻擊則是某一方對另一方透過言語、肢體等所做的行為。在討論虐待時必須先注意雙方的關係是否為伴侶,要關注的重點是雙方的關係為何,以及其動機為何。與會者談到在實務中,經常難以界定是加害還是受害,因為他們的攻擊行為也可能是一種自我防衛的反擊,講者回應自我防衛也是攻擊的一種,但是在各種不同的情境下,可能產生不同的判斷,因此工作者必須回歸定義,去了解個別案例的狀況才能做出判斷。
如何定義「暴力」?講者較傾向攻擊的定義,有些法官會認定沒有揍人、虐待就不是暴力,而講者認為暴力是較大的範疇,有許多加害者不認為自己有施暴,相對的受暴者可能也不認為自己受暴,因此我們要界定的是「行為」,才能區別攻擊與虐待。
講者播放了個案接受訪談的影片,並與大家討論影片中的個案屬於哪一種施暴者類型,此個案毫無悔意且沒有同理心,並且有很多自我防衛與不承認自己的行為,因此講者認為若讓影片的主角進入監獄也是處遇的一種。而處遇的方式有很多,從數據與資料可以看到,對施暴者所做的處遇有婚姻/家庭、憂鬱、憤怒/暴力/物質濫用等的狀況,以及後續伴侶關係、婚姻滿意度的狀況等。另外一提,女性的施暴者與男性施暴者有不同的處遇,在看待女性施暴者時考慮的問題也有所不同,然而這方面的研究並不多。
從過去幾十年的實務工作中,都會發現依附類型是服務對象中的關鍵問題,包括在原生家庭中的不安全的依附,導致排斥、焦慮、憤怒、憂鬱等,而服務對象會有遭受拒絕或是想要控制的行為都是來自依附關係,這也可能會導致其有邊緣性人格或是反社會人格。
酒精和藥物等物質與家暴具有相關性,但並不是因果關係,許多加害者會以物質濫用作為施暴的藉口,自認是因為喝醉了所以會施暴,但其實也有很多施暴者未有物質濫用的情形,但仍然有施暴行為,因此若有物質濫用的狀況一定要進行戒斷。講者分享,受暴者在美國需要戒斷六個月以上才能進入庇護所,但是講者也質疑已經戒斷成功的人為何還需要進入庇護所?因此在庇護所進行物質戒斷的處遇是相當重要的;在虐待、酗酒、格特質的同心圓(PPT第22張)中,交集重疊最多的人也是最危險的,因此其介入的策略方法與一般施暴者不同,這也是工作者要覺察與洞察的地方。
施暴者與家暴者在進行決策時,工作者必須考量到他們生心理狀況,包括肢體受傷的情形、大腦受傷的狀況或精神心理疾病等問題,在社會模式中,也必須考量到社會文化環境等結構層面的因素,才能做出更全面性的處遇計畫。
二、針對家暴受暴者與施暴者進行評量
在美國有許多處遇的方案都未對服務對象做量身打造的介入,在台灣也仍有進步和努力的空間,講者提到在醫學、社工、心理等領域中,都是要先找到問題的原因才能擬訂處遇,但是在家暴這個領域中卻未做到這樣深入的評估與評量,而評量策略是處遇計畫的基礎,除了探討真正的問題原因之外,對於環境因素、保護因子與風險因子、家庭成員的參與…等都是要納入評量的範疇,而跨部會、跨專業的合作也相當重要,這樣的網絡可以建立更完整的系統,以系統性的觀點來提供整個家庭的服務。除此之外,講者也談到在接案、介入時,工作者都會做評量與評估,但是卻鮮少在結案的時候做好評量與評估,這也是我們必須關注到的問題。
講者也介紹了從服務對象的簡易篩檢的量表,以及更深入的第二層測量量表,並簡介關於依附情節、情感關係、每週行為…等量表之內容,對量表呈現的數據以及每一項的評量結果做進一步說明,最後,以一個個案的例子做討論,與會者透過提問的方式評估此服務對象,藉由大家不同面向的提問,可以了解到評估個案時需要關注的面向,如:疾病史、工作狀況、原生家庭背景、物質濫用與否、婚姻關係…等。
講者接著談到評量後進行處遇的目的是希望服務對象改變,因此改變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包括:意圖前期、意圖期、有改變意圖者、準備期、行動期、維持期到終止,這些改變的階段並非線性,而是螺旋型的發展。講者也播放了一對伴侶接受諮商時對話的影片,並與現場夥伴一起討論影片中的伴侶屬於哪個改變的階段、兩人的問題為何,而兩人對話時的互動情形亦是工作者可做的評估,因此工作者必須辨別個案的改變階段與狀況。
講者播放了幾張兒童繪畫的圖,呈現出在家暴環境下孩子的負面感受,而孩子的負面感受包括無力、困惑、憤怒、罪惡感、傷心害怕、孤單等,講者也展示了兒童有負面成長經驗的研究數據,這些童年的負面經驗對於健康有很大的風險,進而影響發病、身心障礙、死亡率、健保成本等,因此兒童時期的負面經驗是影響終身健康福祉的根本。
最後,講者分享了對於創傷兒童處遇的技巧,包括帶領家暴目睹兒童團體時的課程內容與一些活動設計,透過這些小活動的互動,工作者可以與孩子有更多、更深入對於暴力問題的討論。
三、降低伴侶虐待程度的介入方式
講者邀請與會者找一位不認識的夥伴相互認識,並相互握手和給予微笑,這個小活動中有三個重點,第一是「安全的觸摸」、第二是「微笑」、第三是「連結」,這也可以運用到與服務對象之間的互動,但是有很多服務對象對於「觸摸」的經驗是暴力或性侵害,因此在安全的碰觸對方時要特別的敏感與注意到服務對象的表現。
講者談到在美國做家暴之後的伴侶治療有許多的爭議,在有些州別中甚至是違法的,反對伴侶共同處遇原因,包括可能對受暴者帶來更大的傷害或不安全、未讓施暴者負起責任、未能遏止暴力等,然而,在贊成伴侶式共同處遇的立場上,認為施暴者仍然必須為其行為負起責任,但是要改善伴侶雙方的關係,兩者都必須學習改變,因此在受暴者與施暴者都想要接受伴侶治療、受暴者已經擬定安全計畫、若治療師具備專業訓練…等前提下,則可以提供伴侶治療。
在美國執行伴侶式共同處遇也曾遭逢一些障礙,第一是司法體系和處遇體系之間會有衝突,第二是為誰負責?第三是施暴者從過去到現在的態度難以改變,第四是組織無法或不願處理更大系統的問題,這些也可能是台灣執行伴侶共同處遇時會產生的困境。
最後,講者設定了幾個情境,並將現場夥伴分組,討論情境設定的問題,再回到大組做分享與討論。
四、處理虐待議題的伴侶諮商:創新的處遇方案
講者播放影片,希望大家觀察影片主角否認的程度以及治療師如何處理,片中的治療師重新建構了施暴者的話語,施暴者說:「我在家中是老大,因為都是我在賺錢,但是我會在這裡(監獄)接受治療都是我老婆造成的!」治療師則回應:「所以是你老婆在控制你呀!」整個會談的過程中,治療師重述施暴者的話,但從中去找出施暴者話語中的不一致,並提出問題,在這過程中並未攻擊或侮辱施暴者,是讓施暴者從中找到新的觀點。
講者找了現場的與會者模擬加害人與治療師的對話,示範的過程中,治療師必須在對話中掌握情勢,可以嘗試用不同的角度回應施暴者的回答,如:「我以為會比你(施暴者)講得更糟」的角度來幽默化施暴者的回答。
講者提到在伴侶治療中,會進行權力輪與控制輪的活動,先畫一個房子(如右圖),在每個房間內寫下權力與控制的形式,如:經濟、性虐待、肢體虐待、言語虐待、威脅、隔離、宗教、男性特權…等。講者也提醒工作者不能緊逼伴侶面對權力與控制的議題,而是要讓他們循序漸進的自我覺察。
講者也分享帶伴侶治療團體的流程大致是第一小時談近況、第二小時談技巧與作業,在團體一開始會讓參與者談談自己的感受,可以用表情圖片表示(實務手冊P.81),也會操作一些小遊戲讓參與者回答問題,如:伴侶的默契考驗(站在對方立場回答相同問題,再比對雙方答案),講者多年的經驗發現就算結婚已久的夫妻仍很難達到相同的回應,特別是先生的回答錯誤的情況相較於太太是較多的。
講者再播放了幾段治療過程的影片,並說明每段影片中的關鍵主題或重點,也介紹了幾個小活動的進行方式,讓與會者可以了解這些小活動的操作方式以及背後的意義,例如:女性站在椅子上與男性對話,藉由身高的改變或是角色交換的方式,體驗權力控制改變的互動關係。
講者也談到他認為成功的治療是要改變態度、表現與行為,工作者必須經常回顧治療的理論基礎是什麼,並藉由評估各個項目、與服務對象討論來進行處遇計畫。最後,講者送給大家一句話:「真正的愛是我讓你去做你想做的事情,如果是虐待的話是我希望你成為我想要的樣子。」(The act of love is to say, “I want you to be who you are.” The act of abuse is to say, “I want you to be who I want you to be.”)
時間:2013年3月5日(週二)中午12:30~14:30 地點: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21號)第一會議室 主辦單位:SAGE Publications 協辦單位: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 主持人:王麗容(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暨社會科學院副院長) 主講人:Rosalia Da Garcia(Director of SAGE Publications) 與談人:蘇宏達(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歐盟莫內講座教授) 摘要作者:張書豪(國立臺灣大學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兒少暨家庭研究中心專任助理) 心得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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