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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承泰/全台忙蓋社會住宅 居住正義反成「衝量」正義
2020-12-16 11:07:21
薛承泰
國立臺灣大學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兒少暨家庭研究中心組長
2020.12.16刊登於ETtoday新聞雲
北市明倫社會住宅三房型租金超過四萬元,引發各界的撻伐,諸如,如果每月能付得起超過四萬元的租金,何不買房?這些人是經濟弱勢嗎?政府怎麼能補貼他們呢?...市府為了永續經營考慮自償率乃無可厚非,所提出的租金水準,就市場而言也屬合理,否則就吸引不了人了!
明倫社宅的出現,正好可以引發大家進一步思考,對於談了三十年的「居住正義」到底是甚麼?換言之,明倫「豪」社宅不是市場的問題而是定義的問題,定義清楚了就是「好」社宅。
「居住正義」支票四處紛飛
近年來不論中央與地方選舉,政治人物為了「居住正義」,在選舉時紛紛開出支票,而支票果然可以換到選票;因此,除了社會住宅,還有合宜住宅、青年住宅、各類公宅等洋洋灑灑。然而,社會住宅最大的特色在於「只租不售」,並以低於市場租金提供給經濟弱勢,不是用來給民眾置產的,目的在於公共資源能循環利用以照顧更多有需要的民眾。然而,「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四條對於承租資格的規範,是否符合經濟弱勢呢?
申請承租社會住宅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之國民
二、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設有戶籍,或在本市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三、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者
四、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無承租本市國民住宅、公營住宅或社會住宅
五、家庭年收入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百分之四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且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者。
前述規定當中真正具有篩選功能者為第三項與第五項。可是,以當前台北市最低生活費為1萬7千來計算,第五項所規定的3.5倍,就差不多是6萬元;年輕夫婦每月總所得低於12萬,符合者當在九成以上。至於第三項,乃因為國人以「戶」為單位的自有住宅擁有率一直都在八成以上,卻因規定中載明「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換言之,只要小倆口自成一戶即可排除直系親屬,即很容易符合無自有住宅資格。這樣的規定極容易成為破口,這次申請明倫社宅而符合資格者,有能力每月拿出四萬元租金,一點都不意外。
其實,要符合經濟弱勢的意義,只需將前述的3.5倍降為2倍(較中低收入戶的1.5倍高),至於住宅的擁有將「戶籍內之直系親屬」改為「一等直系親屬」即可。明倫社宅就改稱為「合宜住宅」,租售兼宜。
居住正義非等同「蓋社宅」
2016年蔡英文競選總統時,曾提出八年內完成二十萬戶社會住宅,柯文哲於2015年競選時則提出興建五萬戶公共住宅。這些「量」是怎麼估來的?如果是要針對沒有擁有房子的成年人,那麼這些量還差的遠,若要和國外比較(如日韓兩國的社會住宅占比都在5%以上),台灣只有0.6%,更是見笑!可是我國條件除了有高自宅擁有率,且空屋達90萬間,若加上興建中,則超過百萬個單位,而我國總住戶不過是9百萬戶。
社會住宅的興建與租賃,是拿國家的土地以及百姓的納稅錢來兌現居住正義的支票。
不能忽略的是,我國人口高齡化速度甚快,光是未來十年將有約180萬長者所擁有的房地產會釋出,十年之後的數量還會大增。總之,當前四十歲以下年輕人,不論目前是否擁有住屋,未來繼承房舍的機率相當高。目前因熱錢的流入拉抬了房價,低利率讓多房持有者坐以待「幣」,執政者要謹慎看待「居住正義」,不要光顧著衝量。連高中課本都述及,理想之居住正義,其目標應是讓全體國人均能「住者適其屋」,並落實健全住宅市場、建立公平效率的住宅補貼、提升居住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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