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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婚姻與親權調解結果之因素

2012-10-23 00:00:00


摘要作者

       黃素霞

摘要

       當婚姻出現衝突或無法恢復的裂痕,不只伴侶雙方受到直接衝擊,其子女的生活適應也可能受到父母婚姻破裂影響。婚姻與親權調解的目的,在於透過中立的第三方,來協助解決因婚姻結束或伴侶分手所引發之爭端。隨著社會變遷與離婚率攀升,婚姻調解此議題在近年來愈益受到關注,然而針對影響婚姻協商成功率的因素,尚需更多研究予以探究。

       本研究由兩位研究所層級的評分者,針對印第安納大學法學院家庭與兒童調解中心的241個案例檔案進行分析,就案件類型、調解次數、是否涉及家暴、對調解的擔心、其他法律紀錄、是否有律師代表、調解結果,以及年齡、收入、伴侶關係、子女數等各背景變項進行編碼。在評分者信度上,連續變項方面的信度為.90,類別變項的信度為.78。

       研究結果發現下列因素會影響最終的調解結果:(1) 比較調解成功、部分成功和失敗三組,其中調解失敗組的父親收入,顯著高於調解成功組與部分成功組的父親;(2)單次調解比多次調解更可能達到成功結果;(3)當涉及親密伴侶暴力時,達到成功調解的可能性較低;(4)在父親對調解表達顧慮的案例中,達到成功調解的可能性較低;(5)在雙方皆未有律師代表的案件中,達到成功協調的可能性最高,其中一方有律師代表者次之,雙方皆有律師代表時,調解成功率最低。

       根據上述研究結果,顯現當調解案例較複雜(例如委請律師代表,或需進行多次調解者),調解較難達到成功結果。此外,當案件涉及親密伴侶暴力,成功調解的可能性較低,此與過去的研究結果一致。本研究亦發現一個過去的研究未多加探討的因素:當律師參與調解過程,可能基於保護委任當事人之權益的立場,而較難達到雙方同意的結果。

評論

       美國採家事調解的制度已行之有年,在調解模式的理論架構及調解者的專業訓練及資格方面,皆有相當的基礎。在台灣的家事調解工作發展歷程中,常見引用美國的相關理論或文獻。然而基於本國的法律制度與民情與西方有許多不同之處,影響家事調解結果之因素可能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本研究中,發現影響調解結果的兩個特別因素:律師代表以及親密伴侶暴力。相較於台灣,一方面,基於國人較不好興訟的民情,許多當事人未必會委請律師代表;若調解人員缺乏對婚姻與家庭中性別與權力議題的意識,可能容易造成弱勢者在接受家事協調過程中遭受不平處境。另一方面,涉及家庭暴力情事者,依其性質與嚴重程度不同,是否適合進行調解,在實務上仍有許多爭論。即便是非家暴案件,在一般婚姻衝突中,也可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親密伴侶暴力情事。無論如何,因著家事案件在家庭動力與關係衝突上的複雜性,調解人員勢必更需要具備對婚姻與家庭動力、性別與權力議題,以及家庭暴力等專業知能及訓練。

文獻出處

Ballard, R. H., Holtzworth‐Munroe, A., Applegate, A. G., & D'Onofrio, B. (2011). Factors affecting the outcome of divorce and paternity mediations. Family Court Review49(1),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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