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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7 00:00:00
賴月蜜(2014年11月)。「結婚收養、離婚終止?」台灣繼親收養與未成年子女權益之探討。亞洲區家庭研究聯盟第四屆研討會。上海:華東理工大學。
摘要
臺灣依粗結婚率初婚者比例,從1970年97%、1995年91%到2008年已下降至86%。從內政部戶政司人口統計資料顯示,再婚人數也持續增加。因繼親家庭的增加,也增加繼親收養之可能,惟親屬間收養,經家族之支持與協助,多數認為自家人,一切好說,對於收養一事,未慎重看待。在終止收養之判決書與訪談資料中,皆可見未成年人終止收養最多發生在近親或繼親收養。故本研究採質性多角度資料收集,以判決分析與個別訪談及焦點座談方式進行。從繼親收養之未成年終止收養認可裁定分析與焦點團體觀之,在繼親與原生父母一方結婚後,迅即由繼親聲請收養認可,惟不到數年,當繼親與原生父母一方離婚後,又迅即成為終止收養的主要原因。在如此不穩定的婚姻關係中,被收養兒少需快速適應收養後的新身分關係,又快速地要再瞭解終止後所帶給其自身的意義,這波動的過程中,被收養人兒少之權益保障?故研究建議就繼親收養案件,收養前,應拉長試養期間,待繼親婚姻更穩定,親職更適當時,再予以認可;收養過程中,除社工的訪視協助外,也應提供繼親準收養人課程,以提升其親職能力;收養認可後,仍有許多收養家庭、被收養人適應議題等需要協助,應落實收養後追蹤輔導。雖臺灣於2011年底公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已將私下收養範圍限縮,除近親收養及繼親收養可私下收養外,一律應透過機構收養,惟實務上終止收養多發生在近親收養及繼親收養的情況,故未來仍應全面以機構收養為宜,期待以機構協助的方式,更保障被收養兒少之最佳利益。
關鍵詞:收養、繼親收養、被收養人、收養人、終止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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