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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睹家庭暴力兒童的兒福政策和實務

2012-09-05 00:00:00


摘要作者

        劉淑怡

摘要
       在過去25年來,兒童目睹家庭暴力(exposure to domestic violence)被認為是一種兒童虐待的型式。目睹家庭暴力被界定為兒童直接目擊成人間的身體或心理的暴力,例如聽到暴力行為的聲響或看到暴力結束的後果(例如衍生的身體或情緒傷害)。我們使用較廣泛的「目睹家庭暴力」來替代「目睹親密伴侶暴力」,其包括兒童目擊照顧者在家庭中與其他成人間發生暴力。本篇文章回顧澳洲、加拿大和美國等地對於兒童處於目睹暴力中的研究、政策和方案。我們聚焦在澳洲、加拿大和美國,因為這些國家有相似的社會經濟背景,長久以來皆對於家庭暴力和目睹暴力通報(reporting)促進立法,以及近來的兒童福利實務承諾要有效的回應目睹暴力。
 
  目睹暴力在澳洲、加拿大和美國是普遍的,然相關的統計數據常是被低估的。澳洲1998-1999年的研究指出有23%的青少年曾目睹至少一件家庭暴力;加拿大在1998-1999年的研究則指出4-7歲的兒童有8%曾目睹家庭暴力;而2004年的研究則指出有7%的民眾曾遭遇婚姻暴力,在受害者家庭中有40%的兒童曾目睹暴力;美國使用電話調查0-17歲的兒童,有6.2%的兒童在過去一年曾目睹父母間的暴力,而在一生中曾目睹的比例為16.3%。有鑑於兒童目睹暴力對兒童的嚴重性逐漸受到重視,因而需要促進政策和實務發展以保護兒童遠離這種型式的傷害。其中一項決定是將目睹暴力如同疏忽、肢體虐待、性虐待等列入責任通報(Mandatory reporting),但這與傳統的兒童福利實務不同。目睹暴力的責任通報在這三個國家的一些法院已開始實施,然受限於兒童已經受虐或可能已受傷的情況。責任通報可增加兒童福利對此議題的關注,然缺少配套訓練和方案會導致不適當的轉介、或缺乏轉介資源、及使得兒童福利系統達到飽和。
 
  關於目睹家庭暴力的實證研究是有限的,現行的研究和實務經驗顯示兒童福利部門不該獨自面對這個議題,而需系統性的擴展和其他機構及專業合作,例如刑事犯罪、健康照顧、心理健康和其他系統。兒童福利機構應(a)發展合作模式(b)尋找支持訓練和方案的資源(c)差別回應以減少對父母的烙印或指責(d)建構方案評估以增加實務知識,以能進一步改善現行處理目睹暴力的問題。
 
評論
  兒童目睹家庭暴力,雖然未直接受到身體上的侵害行為,然許多研究皆指出目睹暴力對兒童的生、心理均會產生許多壓抑和傷害。筆者過往的實務經驗中顯示面對層出不窮的兒虐案件,目睹暴力議題的處理順序常被排在最後,且若家庭中的照顧者不願配合相關處遇,常會使後續工作難以進行。目睹暴力兒童的處遇是一項重要的暴力治療和預防工作,誠如文中所提及,這不該是兒童福利部門單打獨鬥去面對的,而需進行跨專業的系統合作。
 
文獻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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