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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冬季論壇會後報導-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後之行政先行整備

2020-12-22

我國為了實踐兒童權利公約的核心精神:保護兒童成長,並採取合宜的預防及輔導措施,避免造成其損害及發展,立法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三讀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於同年6月19日公布實施,可謂是近20年該法最大幅度的修正,也是接軌全球保障兒少司法權益趨勢的重要里程碑。

然而,修法雖立意良善,惟因曝險及觸法兒少的預防和處遇工作,涉及不同主管機關及組織流程,決非單一系統即可處理,故而跨領域間如何合作、溝通協調及分工,便是本次國立台灣大學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兒少暨家庭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台大兒家中心),與台北醫學大學衛生福利政策研究中心共同舉辦冬季論壇「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後之行政先行整備」之目的。

冬季論壇邀請40餘位一線服務代表及專家學者進行討論 (攝影/台大兒家中心)

本次論壇係邀請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郭彩榕副司長、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林奕宏法官、桃園地方法院王以凡主任調查保護官、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陳彥蓁視察,以及各縣市少輔會、教育局處、社會局處社福中心、衛生局處毒防中心,和在第一線服務兒少的社會福利團體組織代表,一起來討論少事法修法後,目前實務現場的因應措施、困境以及可行建議。

這次修法的其中一個重點「行政先行」,是將兒少分為未達曝險、曝險少年及觸法少年,其中未達曝險兒少是過往有「虞犯行為」需要進入司法體系的孩子,行為包含逃學逃家、出入不當場所、參加不良組織等,為了不以懲罰或威嚇的方式對待這些兒少,少事法修正後,他們會留在教育及社政體系,由學校教師、輔導人員等助人工作者協助輔導。至於曝險少年(註1)雖然在犯法邊緣,但仍須依照兒童權益公約的精神,給予符合比例原則的適宜輔導和資源,協助其遠離司法系統。依據少事法的修訂,少輔會在此階段的處遇及輔導工作被賦予重要角色,惟該組織的定位、人力、工作內容、與夥伴單位的轉介分工,仍亟待討論,如:少輔會應該至於哪個體系?具體要做些什麼工作?將會是修訂法條正式施行前,迫切需解決的議題。最後,觸法少年須經少年法院審理,但核心精神也必須以兒童最佳利益考量各種可行的修復式司法介入方式,將遵守限制人身自由為最後手段之原則,以達到復歸社會的目標。


在討論第一個接住孩子的人/單位是誰後,接下來要溝通的就是這些專業助人者能不能擔起這個重責大任。我們可以從質與量的角度思考,就品質而言,兒少的觸法或曝險行為,大多不是單一事件造成,背後長期的家庭、同儕與心理素質等因素就像冰山的一角,若沒有及時發現,事後所提供的輔導服務多半僅治標而不治本,孩子還是會在司法體系中惡性循環。是故,王以凡主任以及台大兒家中心馮燕主任,分別提出了創傷知情(Trauma-Informed)以及法務社工(Forensic Social Work)的進修方法,無論在何種崗位上,只要是有接觸到該等兒少的一線工作專業助人者,都應該要具備一套知能,以協助個案及其家庭整合資源,而非僅是單打獨鬥的縫補個案那副斷了的風箏線。
接著,從數量的角度切入,王以凡主任統整了各縣市109年1-10月以及少事法修法前的虞犯少年類型數量。結果發現,以調查保護官而言,除了每位身上背負著200件/月以上的案子外,各縣市的人力分配也呈現非常不均的現象。不僅案量驚人,許多個案的開庭時間更壓縮了調查保護官的例行案件處遇工作。做好少年工作,實需要時間經營信任關係,如果連助人工作者都瀕於耗竭,這些兒少又怎麼能獲得「有效」的服務呢?

無論修法後少輔會何去何從,各領域間橫向聯繫轉介愈趨重要,具備跨專業的知能已是不可擋的趨勢,任何一位接觸到孩子的人都要勇於撐起重擔,避免畫地自限,才能在青少年遭到成長逆境時,引導他們走出風暴,回歸健康成長的坦途。

註1:曝險少年定義中,包含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藥以外之迷幻物品者、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不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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