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報導
培養兒少的表意能力,實踐CRC表意權保障需建立制度
CRC施行法第12條「尊重兒童意見」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以下簡稱 CRC) 為當今最多國家共同遵守的國際人權公約。由於臺灣的政治地位特殊,若要成為CRC的簽署締約國,在制度上可說是困難重重。然而,馬英九前總統仍決心將臺灣的人權保障標準提升到國際公約層級,繼簽訂兩公約後,於民國103年將CRC國內法化,立法院通過CRC施行法後,正式在我國全面啟動符合國際標準的童權保護機制,鼓勵國民,尤其是兒童的直接照顧者,包括家長、老師及校方單位,一同來了解兒童權利公約的實質內涵,提升全民的童權知能,強化人權觀念,並更加重視社會資源與家庭支持系統的可近性。
CRC施行法在臺灣已執行達6年,目前在各級政府單位的相關會議場域中,大多能看見兒少代表的身影。舉例來說,中央政府在各縣市進行兒少代表的選拔,於民國109年9月公告第1屆中央兒少代表名冊,這60名中央兒少代表將分別出席「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推動小組」的會議,可參與重要童權相關事項的討論及提案,並監督政府落實童權之進度。其餘較有實質影響力的兒少發聲機會包括新課綱審查會議、青少年諮詢會、與署長有約計畫等[註1] 。
政府近年來透過許多專案計畫展開與兒少之間的對話,拉近兒少參與公共事務的距離,循序漸進地實踐CRC第12條所揭櫫的「尊重兒童意見」。民國109年12月22日,立法院首次辦理兒少議會來傾聽兒少的心聲及建議。活動中,50名兒少提出近20份童權議題報告[註2] ,並分別對於第八節課後輔導的應用方式、服儀規定、校內風紀進行意見分享。
兒少諮詢制度仍有改善空間
我國在民國100年曾首次舉辦全國兒少國是會議,21名兒少代表分別對於兒少福利權益、司法、健康、媒體、教育及就業等五大議題提出建議,當時的總統、內政部長、行政院長及政務委員皆與會參加這場會議 [註3] ,提升中央政府對兒少需求的重視,鼓勵兒少提出政策建言,並期許相關政府單位能結合各界的力量建構屬於兒少的整合性資源網絡[註4] 。
回顧CRC的精神與目前施行法的操作,政府雖有保障特定兒少名額,然而,目前的會議形式側重於兒少的出席與提案,在制式化的會議流程中,兒少必需依照成人的規矩有限度地參與決策,成人也沒有考量到不同兒少對於議會空間、發言時間、方式的需求,有如排除了特定兒少的參與機會,甚至忽略其發聲權益[註5] 。監察委員葉大華表示,臺灣目前的兒少參與機制不及英國等國的發展,也因兒少權法的相關規定,使大部分的兒少無法受邀參與政府活動[註6] 。兒童的公民參與需要長年的教育深耕和自主性的培力,若臺灣能及早納入完整的國政參與程序,改善上對下的權力不均等現象,我們的兒少便能提前養成公民意識,在充權的過程中感受到表述權和相互尊重的價值,並漸進地提升其對校園、社會、國家議題瞭解的深度及廣度。
借鏡他國兒少議會的制度
英國青少年委員會 (British Youth Council) 為國家級的青少年組成單位,起初為英國外交部成立之機構,後期演變成由青少年主導的公益團體。委員會底下設有許多青少年專案企劃,其中包括英國青少年議會 (UK Youth Parliament,以下簡稱為UKYP) ,此專案提供11至18歲的兒少透過培力訓練、組織活動及政府參訪官員,來為童權發聲。UKYP成立於1998年,每年透過選舉產生上百名青少年議員代表 (Members of Youth Parliament),任何符合年齡區間的英國籍兒少都能參選每年的議員選舉,以鼓勵更多兒少投入公共事務和社會政策[註7]。而UKYP自2009年起,獲得英國下議院的同意,每年在國會召開年度會議,並公開舉行辯論會來探討兒少的主要訴求[註8]。
英國青少年議員的職責包括:1) 蒐集民意並在各層級的政府單位,發揮影響力來倡議政策改善方向, 2) 辦理倡議遊行、辯論、演講,來鼓勵青少年的實質參與, 3) 與該地區的正式議員,產生連結和相互溝通的工作關係,定期在下議院舉行會議, 4) 在UKYP的協助下,與政府部門及其部長進行相關議題的討論, 5) 參與6-10場區域性的會議,並在年度大會中,參加為期四天的培力活動,並投票決定該年的青少年議題訴求[註9]。
兒少社會參與機制在臺灣的未來發展
在兒少實習公民參與的進程中,政府應以設立普及式的參與機制為目標,建立類似英國青少年議會的系統性制度,提供所有兒少一個更公平且更能突顯主體性的公共參與平臺。首先,需要釐清各個相關單位權責上的分工,確認部門之間的分工不應是劃清責任界線,而是加強連結部門之間對於CRC施行法所需要付諸的資源分配及規劃,確保臺灣的兒少參與機制不僅是流於形式,而是透過系統性的規劃,培養兒少增加組織和領導能力,學會自行訂定議會制度,像是議事規則、運作流程、發言形式、出席方式等。這些議會原則的建立,應能激勵兒少練習適當地表達意見,並尊重兒少共同討論出來的模式。當普及公平的兒少社會參與、表達意見的機制建立起來後,我們的下一代都能及早擁有實習公民參與、練習思考公民責任與意見表達的機會,對我國的國民素養,和未來民主與人權的落實,都必將有重大的貢獻。
臺灣在強化兒童權利的過程中投入許多資源和協助,一個國家體制內的兒少參與機制在我國是有可行性的,若政府和民間能提出更多的討論和集思廣益,必能讓更廣泛的兒少族群增加社會參與的知能。同時,兒少代表的遴選制度也非常重要,尤其遴選的管道和形式應保持彈性,確保不同身分、文化背景、族群、地位的兒童都能公正地展現自己的資質與條件,確實地從國家兒少參與機制的遴選制度保障少數民族或弱勢者的權益,並協助破除社會資源不均等的差異[註10]。長遠來看,兒少代表的身分若能保持足夠的異質性,可避免公共資源偏重於相近性質的兒童身上。國家於兒少的投資能促進臺灣青年的公民政治熱忱,提升未來國家棟樑對於國家公共政策、法律、司法和外交等重要事務的敏感度,一方面能保護自身的權益,同時也能監督政府落實兒童福祉的責任,並加強雙方的資訊交流與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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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黃愉婷 (2019)。【權權之心】人權星期三: 將孩子視為對話主體,讓學生參與公共事務!/ 認識兒童權利公約。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取自: https://covenantswatch.org.tw/2019/08/28/rightplus-wed-1/
[註2] 王韋婷 (2020)。50位兒少為自身權益發聲,促催生兒少議會。中央廣播電臺。取自: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87340
[註3] 總統出席「全國兒童少年國是會議」(2011)。取自: https://www.president.gov.tw/NEWS/16081
[註4] 強化政府民間職能,落實兒少權益保障 (2012)。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區發展季刊。139,1-3。
[註5] 陳柯枚、王舒芸 (2017)。兒童及少年參與困境之初探。臺灣社會工作學刊。18,63-112。
[註6] 林興盟 (2020)。監委盼設國家級參與機制,讓兒少有政策影響力。中央通訊社。取自: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012220253.aspx
[註7] 張顯頌 (2007)。年輕的夢想從我們開始- 2008青年國是會議諮詢會歐洲青年議會相關組織參訪。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取自: https://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Detail/detail?sysId=C09700128
[註8] 英國青年議會簡介 (2016)。駐英國代表處教育組。取自: https://epaper.edu.tw/windows.aspx?windows_sn=18916
[註9] UK Youth Parliament Elections. British Youth Council. Retrieved from
https://www.byc.org.uk/uk/uk-youth-parliament/elections
[註10] 吳政哲。轉大人從參與開始: 談培力青少年進入政府政策機制。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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