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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成功典範:同儕輔導在兒童福利領域的實踐

2013-05-15 00:00:00



 

摘要作者

鄭詩穎

摘要


        近年來,美國的兒童福利領域正在經歷轉變,其中之一是對「原生父母」(birth parents)需求的重視,為了因應家長案主遇到的多元問題,福利機構持續致力於發展更創新、更具文化敏感度的服務方案。「同儕輔導方案」(peer mentor programs)即在這樣的背景下出現,由「家長伙伴」(parent partner)擔任「同儕輔導」,協助「家長案主」(parent client)重整生活、習得親職能力。而擔任同儕輔導的家長指的是:曾因不適任親職而被法院剝奪親權,但後來成功整頓生活,達到兒童福利制度要求,並且重新取得監護權,順利與孩子重聚生活的家長們。因著他們特殊的生命經驗(例如:藥酒癮戒除經驗),同儕輔導能提供社會工作與其他專業無可取代的功能,案主更傾向信賴他們,而對剛被剝奪親權,因此進入福利體制的家長案主來說,同儕輔導的成功典範更為其勾勒了一個有盼望的前景,使其產生改變的動力。同儕輔導方案的理論背景可參酌Thoits(1986)與Cohen(1988)的相關研究:Thoits分析社會支持對壓力因應的重要性;Cohen則延續Thoits的理論,將討論納入自我認同與自尊,他認為自尊與對環境的掌控力有關,當案主認知到有人曾與他有類似的經歷,並且能成功因應的時後,個人將更有自信掌控劣勢,因此較能成功因應壓力。除了理論支持,既有實證研究也顯示「同儕輔導」方案能有效促進親子的安全重聚,因此研究者將:了解家長案主在此方案中的經驗,以及此方案不同於其他方案的特點,設定為研究探索的主要面向。

        為達研究目的,此研究採取質性研究方法,以焦點團體(n=25)與深度訪談(n=5)蒐集資料,研究者邀請家長案主與同儕輔導參與研究。針對家長案主,共舉行七次焦點團體,並對五位同儕輔導(兩位全職、三位兼職,服務年資、性別背景各不相同)進行深度訪談,研究結果以Altas.ti軟體進行分析。

        針對不同類別的研究參與者,研究結果分成兩部分陳敘。關於「家長案主」的經驗,家長案主認為同儕輔導方案最重要的三個價值是:「共享的經驗」、「溝通」與「支持」。「共享的經驗」部分,家長案主強調,因為同儕輔導曾經歷過與他們類似的處境,因此更能體會孩子從他們身邊「被奪走」的感受,而同儕輔導的因應處理以及最終與孩子重聚的結果,都為他們帶來具體的楷模和希望。「溝通」部分,家長案主陳述,由於同儕輔導與他們「使用的語言」相似,因此更能達到清楚溝通的目的。同儕輔導並扮演家長案主與體制中其他角色(法律、社工、養父母)的溝通橋樑,適時為案主轉譯「法律術語」與「社工行話」。對同儕輔導一天二十四小時、一週七天待命接聽電話,家長案主表示感謝,無論何時—只要他們需要,都能找得到同儕輔導。家長案主也提到同儕輔導提供的諸多具體「支持」,例如情緒、財務支援,同儕輔導同時透過協助案主自主完成任務,培養家長案主能自立自主(self-reliance)的信心,此外,由於許多家長案主掙扎於藥酒癮等物質濫用(substance abuse),他們也提到同儕輔導較能成功協助他們「保持清醒」(clean and sober),不碰藥物或酒精。

        訪談同儕輔導得到的結果與以上面向類似,同儕輔導也提到溝通與支持的重要性。值得一提的是,當同儕輔導提到「溝通」時,他們描繪的內涵不只著重陪伴、同理,其內容並含括:與案主嚴正說明他們若不配合處遇計畫將導致的後果,以及清楚陳述社工、法官對家長案主的期待。同儕輔導們並表達自己在同儕輔導這份工作上的收穫,與孩子重聚生活之後,他們自身也面對諸多難題,例如,面對自己過去的作為、以及對孩子造成的創傷,讓他們後悔不已,生活的挑戰也會造成新的壓力,使其有時候也會想要逃避到酒精與藥物之中。然而,家長案主分享的經驗有如一面明鏡,讓他們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更加警惕,這些體認,以及督導提供的專業建議、與他們提供的支持關係也促使同儕輔導持續成長。


評論

        同儕輔導方案與此研究很有趣,也有許多值得參考借鏡之處。文章提到參與研究的家長案主對社工專業的負面描繪十分有意思:雖然研究者並未請家長案主比較同儕輔導與其他專業角色,但不少家長案主表達,同儕輔導與他們在兒童福利體制中遇到的其他專業人員的差異,當案主多以正面詞彙描述同儕輔導時(例如:天使、朋友、倡導者、諮商者、角色楷模),他們對社工、律師的描繪則較為負面(例如:沒有同理心、不溝通、無法理解家長的心路歷程)。研究者認為這樣的反差主要是由於體制設計,包括:社工有「報告義務」,社工往往需要詳細檢視案主的改變進程,以將家長案主的狀況向法庭報告,這可能讓家長案主感到較大的壓力;而沈重的個案負荷、繁瑣的文書工作也使得社工無法像同儕輔導般頻繁地與案主聯繫、溝通;最關鍵的是,由於同儕輔導和家長案主共享的生命經驗,案主更傾向信任同儕輔導,而非社工。研究者肯定不同專業都有其無可取代的一面,但研究者同時也提醒,同儕輔導方案的成功奠基於共享經驗帶來得文化敏感度與文化自覺,社工專業應借鏡思考,並致力發展、充實自身的「文化能力」(cultural competence),以能更敏銳覺察家長案主的需求。

        另一方面,研究者也針對一致正面的研究結果進行反省。研究者說明,雖已於研究進行過程維持中立立場,並於焦點團體中採開放式問項,避免引導研究參與者只回答正面的服務使用經驗,但由於選取研究參與者的方式是經同儕輔導詢問,家長案主自願參與,因此可能造成樣本選取的偏誤(服務使用經驗正向的家長案主較傾向參與研究),使得研究結果呈現高度一致。研究者建議,未來應擴大、並隨機化研究參與者的選取,以避免選擇性偏誤。

        整體而言,我很喜歡這篇文章,研究者對同儕輔導方案的檢視,以及對社工專業的提醒都深具價值,其中隱而未提的「優勢觀點」令人為之一振,此方案蘊含的意義是—社工專業協助的案主群深具自立助人的潛力,其生命經驗對案主群體更有莫大貢獻,這正是充權理論與優勢觀點的核心價值。最後,吹毛求疵提出一點意見:同儕輔導在兒童福利體制是一個新的專業人員配置,作者若能敘明其勞動條件(薪資、工時)與工作具體內涵,其角色勾勒將更佳清晰。而同儕輔導的勞動條件、或是與其先前職業勞動條件的比較,也是理解同儕輔導對此職業評價的重要考量之一,研究者未敘明雖可能是因為研究興趣並不在此,但卻是我讀此篇文章最好奇之處。


參考文獻

Jill D. Berrick, Elizabeth W. Young, Ed Cohen and Elizabeth Anthony (2011). ‘I am the face of success’: peer mentors in child welfare. Child and Family Social Work, 16, 179-191.

摘要作者

鄭詩穎

摘要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明文主張,兒童對與其福祉相關的事物,應有參與決策的權利,而對於有能力表達意見與感受的兒童,應賦予其機會參與與自身相關的法律決策程序,使兒童的聲音與需求能被聽見。根據《兒童權利公約》與對應的英國國內法規,兒童參與法律程序的權利已受認定與保障,而在英國與北愛爾蘭的歷史脈絡與相關案例(例如:Maria Colwell案)的影響下,兒童受託與照顧計畫的安排,更被認定為公法(public law)範疇,兒童得到良好的照顧,不只是家庭內部的「私問題」,亦是國家對兒童應負起的責任。如何聽見兒童聲音則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程序監理人」(GAL)制度由是催生,為維護兒童在司法程序中的最大利益,法院有義務指派程序監理人瞭解兒童真實的感受與期待,並在司法程序中協助兒童發聲。然而,此制度是否能有效地促進兒童在司法程序中的參與,卻鮮少被實證檢驗,而「兒童參與權利」這些概念在實務應用上又可能出現哪些爭辯?

      這篇文章是一個程序監理人(Guardian Ad Item)的反思,作者從自身實務經驗出發,從程序監理人的存在基礎與角色功能談起,自各種面向廣泛地討論受託兒童(locked-after Children)參與公法司法程序的價值意義,以及一些可能的問題。例如,關於「參與的有效度」方面,作者反省程序監理人制度之存在基礎在於法律的強制性而非理論驗證,因此主張,引用相關理論架構,對「參與」進行反省與評量有其重要性,例如:Hart的「參與階梯」(Ladder of Participation)架構與Shier的「參與路徑」(Pathways to Participation)架構,均可援引參考,作為進一步分析的模型架構。關於「兒童表達能力是否足以參與司法程序?」這個問題,作者進一步說明,不同年齡、個性的兒童有其表達需求與期待的方式,兒童的溝通方式也有很多不同可能性,因此對兒童表達能力的評估十分重要。程序監理人的主要職責在於有效地覺察兒童的期待與感受,這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其關鍵在於程序監理人的訪談技巧、與兒童的認知發展程度。同時,程序監理人也應也注意到兒童可能會因為各種理由「不想」表達,同時兒童的真正感受很容易被隱藏起來,例如兒童容易因受暗示、導引,表現符合他人期待的感受,此時可以使用一些評估工具(例如:In My Shoes[1])與兒童溝通。同時,針對程序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代替兒童發言的「代表性」,這個一直以來備受爭議的問題,作者也強調「兒童直接參與法庭」的重要性與意義。雖然有論者考量出庭會對兒童造成負面影響,認為不讓兒童出席法庭才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但作者認為,兒童參與司法程序的相關配套應當被更審慎地發展,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兒童直接參與法庭、或直接與法官溝通,並不是要取代程序監理人、社工、或其他專業的角色功能,而是讓法官有更多參考基礎,包括對兒童認知發展程度的瞭解。


[1]說明:「設身處地」(In My Shoes)指的是一套電腦軟體工具,專業工作者可以使用此工具與兒童溝通,使專業工作者能更準確地了解兒童的期待與感受,尤其可以適用在對兒童而言難以啟齒、或是帶給他們很大壓力的關係與事件。相關資料可參考以下網址:http://www.childandfamilytraining.org.uk/inmyshoes.html


評論

      立基於兒童有權利參與司法程序的價值,作者關心的議題包括:促進兒童更有效的參與司法程序、兒童參與司法程序的需求(包括出庭的配套措施等)、兒童真正感受與期待的評估技巧等。文末,基於此類文獻研究的缺乏,作者呼籲繼續探討此課題的重要性。作為一個程序監理人,作者從實務經驗出發,確實廣泛地討論了許多兒童參與司法程序的議題。讓我們一窺兒童參與司法程序的一些困境,以及針對「兒童參與權利」此命題各個不同觀點、立場的相異內涵。然而,也可能是因為如此廣泛地討論相關議題,使得文章主軸不明,顯得議題過於開散,反而流於沒有重點、缺乏重心。例如作者提到,即使有程序監理人制度,但兒童參與司法程序的有效度仍應審慎被評估,而非因存有制度就理所當然地被認定為「一應俱全」,因此提及了參與有效度的理論架構,包括:Hart的「參與階梯」與Shier的「參與路徑」;然而,作者卻沒有針對這些理論架構進行闡釋與討論,以致,現況如何對應理論架構?如何進行進一步的評估與分析?這些重要的問題仍然無解。又例如,文章主題是「受託兒童」的司法參與,然而文內卻未聚焦照顧計畫決策過程、或是與受託兒童直接相涉的司法案件過程,大部分作者是廣泛地將受託兒童放在「兒童」裡面一併來談,使得「受託兒童」的身影與經驗不清晰,使得讀者讀完整篇文章後仍無法全面地瞭解受託兒童的特殊性以及此群體的需求。

      從書寫實務經驗的反省的角度看來,此篇文章點出程序監理人對兒童參與司法制度的一些觀察,對台灣「家事事件法」與「程序監理人」制度剛剛上路的現下,提供了一些經驗參考與理論內涵。然而,作者討論到了眾多有趣的議題,若能選定部分議題深入探討,使得現況與理論架構可以有更完整的呈現與對照,或許更能提供讀者一個更完整的圖像。


參考文獻

Cathy Donnelly (2010). Reflections of a Guardian Ad Item on the Participation of Locked-after Children in Public Law Proceedings. Child Care in Practice, 16(2), 18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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